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不知晓的那些事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的降低,商标代理机构从2003年的100多家,猛增到近7万家,部分代理机构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了从事或者帮助委托人恶意抢注、囤积交易商标等违法行为,对行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制定这部规章对代理机构今后从事商标代理有什么指引作用呢?
不得囤积或变相囤积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
代理机构要加强利益冲突审查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规范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投诉处理、保密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失信行为将对社会公开,失信惩戒
力度加大
以下信息会记入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接受监督检查的信息;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加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信息,受到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惩戒的信息;商标代理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商标代理机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将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